网络信息化中心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信息化中心主任对本中心保密工作负责,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部门人员应积极参加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新修订的保密法及实施条例,掌握基本保密常识,加强保密技术防护,提升保密管理能力水平。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保密范围
1、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
2、学校工作中涉及到的下列事项:
(1)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上级领导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内容;
(2)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3)各类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 学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4)有关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相应信息系统中非对外公开的数字化信息资源;
(5)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五条 秘密等级
保密等级(简称"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直接影响学校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试题、试卷;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资料;人才战略资料;专有技术;学校认为是绝密的其他重要资料等。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较大危害和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学校的规划;财务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学校对外交往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学校运行情况等。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学校主体基本资质;学校人事档案、人事合同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工作简报、会议文件;督查督办事项;工作审批记录等。
第六条 部门和个人涉及学校秘密事项的,应及时根据定密的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保密办"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七条 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务管理,不得擅自公开。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承办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八条 部门协办国家级、校级各类考试时,工作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人员审查制度/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暗示试题、试卷的有关内容和相关信息。对工作失职、违反相关保密规定,造成试题、试卷失密、泄密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部门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
1、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有涉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存储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2、存储或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存储过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中,应符合保密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签订数据保密协议。任何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涉密会议不得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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